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恢2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阿格村伯勒博克孜。
法定代表人:池长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殷群,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圣雄工业园区电石厂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楼1117室。
法定代表人:黄允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殷群、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新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殷群、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569526元,已执行标的205336.47元,执行费3025.43元,未执行标的28364189.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殷群、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11月16日、12月18日、2022年2月7日、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殷群、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执行被执行人殷群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5336.4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被执行人殷群名下的保险险种为非理财投资型保险,不宜处置。网络资金账户余额较少,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扣划。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东风牌×××、江铃牌×××、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楚胜牌×××车辆四台,上述车辆已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查扣到上述车辆,无法进行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分别委托各被执行人住址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名下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殷群名下存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XX(不动产权证号:XXXX)的不动产一处,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8日办理查封手续,因案外人对该不动产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进行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五、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殷群持有的XXXX占比10%的股权1000万元、XXXX占比75%的股权3000万元、XXXX占比为33.5%的股权3350万元、XXXX占比60%的股权300万元、XXXX占比20%的股权600万元、XXXX占比为50%的股权4000万元、XXXX占比为90%的股权9000万元、XXXX占比为25%的股权1250万元,XXXX占比为50.96133%的股权25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XXXX占比为51%的股权510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XXXX占比为39%的股权3900万元。上述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后表示暂不处置;
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30日限制本案各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发布;同日将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失信到期日为2024年3月30日;
七、本院委托各被执行人住址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走访,受托法院亦未反馈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本案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殷群、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殷群、新疆复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会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悦
审 判 员     何思蒙
审 判 员     尤施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鹏炅
书 记 员     李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