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洲路**教师公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秀龙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中华岭村。
法定代表人:肖玉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秀龙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1)湘民申24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由,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廖继钰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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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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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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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