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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24号 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莟,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芙蓉中路金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7001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58287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7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41991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