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24号
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莟,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芙蓉中路金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7001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58287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7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金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41991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