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70号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永安村4号1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65024.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1691000000××××),该保函的担保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65024.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