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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2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5828789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湘0302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2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欧阳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