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剑桥阀门贸易商行与中山市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5859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剑桥阀门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经营者:***,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莲,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剑桥阀门贸易商行诉被告中山市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剑桥阀门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剑桥阀门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为1026元,财产保全费921元,合计1947元,由原告中山市剑桥阀门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