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5858号
原告: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莲,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宏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中山市海威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预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