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3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9元,减半收取7829.5元,由上诉人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金楼楼宇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胥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