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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2126-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包恒,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金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盐城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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