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泓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某某、某某、陕西泓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925执215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执行人:高且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组。
被执行人:魏伦成,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执行人:陕西泓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五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高且成、魏伦成、陕西泓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且成、魏伦成、陕西泓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毕(2016)陕09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才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