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50号之一
原告: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508号8幢。
法定代表人:陈永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夏晓悦,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图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
法定代表人:赵义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图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8元,合计诉讼费383元,由原告上海永锦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