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与***、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3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追偿权纠纷立案,又以侵权纠纷为由来确定管辖,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追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宝应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