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民初3587号之一
原告: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逊,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忠,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4658元,由原告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文强
审判员  张明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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