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执1097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多联实业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川0116执10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116民初7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3932.81元及利息,执行费2059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严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 彬
书记员 李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