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25执16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通过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0.00元。
现申请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 斌
审判员 杨行强
审判员 吴国庆
书记员 李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