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尚万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9)川182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129823.02元及利息。现已执行2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还通过银行、金融产品、不动产、工商、车管等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 斌
审判员 封玉洁
审判员 吴国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