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执恢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096235284E。
法定代表人:严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沙坝村祥龙路49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35627554XH。
法定代表人:钟永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川162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对其强制执行,要求其支付欠款4,230,000元及利息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7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对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强制执行。
在本案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18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债务偿还方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债务偿还方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621执恢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谭俊斐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晴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