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4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0962352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21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423万元及利息,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已查明的房产已委托外地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三、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尚未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621执9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天全县川***置业有限公司、天全县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