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4999号
原告:**,男,201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理人:姚兰真,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张镇彦,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丽丽,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城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农林村18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施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密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城市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广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