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城市园林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城市园林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9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杭州临安城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农林街18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3029365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城市园林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