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03民初3024号
原告:宣城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电梯承揽及安装合同1份,**公司委托***公司加工、安装载货电梯1部,总价128000元,合同约定定金2万元,***公司于收到定金之日起45个工作日交货,交货方式为***公司代运。2017年6月21日,**公司转账支付定金2万元。后虽经多次联系,但***公司至今未交货。2019年10月8日,**公司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公司于次日签收。**公司认为,***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公司答辩称,**公司电梯井道未按要求安装钢结构,土建图无法确认,且**公司已单方取消了合同的继续履行。
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5日,**公司与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签订电梯承揽及安装合同1份,约定**公司向亿能公司订购型号为YNH3000/0.5-JXW电梯1台,产品价格及安装费用合计为128000元,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亿能公司收到定金且双方确认土建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交货。**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转账交付亿能公司2万元。亿能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变更为***公司。**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上述事实由**公司提交的电梯承揽及安装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解除合同通知及寄送凭证、***公司提交的待签字确认的机房平面布置图、井道立面图、井道平面布置图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1张、宣城市宣州区家味源土菜馆开具的发票2张、2019年3月16日拍摄的照片1组,证人史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电梯材料照片1组等,根据上述证据的形式、内容及来源,本院认为暂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梯承揽及安装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收到定金并确认土建图之日起45个工作日,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的是双方并未确认土建图,故**公司以***公司逾期未交货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导致土建图未予确认的原因、责任归属及法律后果的承担,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举证均尚不足以证实,如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宣城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宣城市**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倩
书 记 员 苏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