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503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园路**。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
被执行人: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浣纱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560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其已收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56083元。
至此,(2021)浙0503执恢117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