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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兴园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韩家28号。
被执行人:陈雪珍,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韩家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雪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449469元,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