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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头村林二2-156号。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兴园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87703.25元(其中违约金42000元、利息1727.25元(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止)、整改费43000元、诉讼费97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20)浙05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