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1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
委托执行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蕾,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div>
被执行人:***,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div>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165336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1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33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建德支行存款3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吴宁支行存款30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30日全部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浙AB××××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东阳市××街道××路××号的房屋,本院在审理阶段已依法查封。
202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名下扣划存款1000000元后将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且浙AB××××车牌小汽车也不需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东阳市××街道××路××号的房屋也不需要处置。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应支付***电梯有限公司2449469元(利息按照(2020)浙0503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继续要求支付),定于2020年11月27日前支付***电梯有限公司案款1000000元,于2020年12月开始每个月15日之前,每月支付案款2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最后一笔款项不得超过2021年6月30日);二、如***、***按期履行案款,则***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0000元,已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7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新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芮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