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斯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302民初87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1995年12月起至2003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5年12月下旬,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于2003年9月离职。2022年4月原告已届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四平市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原告,因档案中无1995年12月至2003年9月期间的劳动合同、招工表等材料不能为原告办理退休,而被告又因搬迁等客观原因无法为原告提供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我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统计,我知道原告在我们单位工作过。我原来在财务部,知道有这么个人。我开始接手人力工作的时候原告已经不在公司工作了,我是2006年接手工作的,原告是什么时候来的,什么时候离职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经过两次搬迁,公司也没有原告档案。1997年1月到2003年9月,公司给原告交过社保。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吉林省四平市机电研究所工程师。1995年12月18日,四平市机电研究所与投资外方德国商人王淑民合资成立了四平***机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公司于2003年9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8年。被告***公司从1997年1月至2003年9月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是四平市机电研究所与外资合资,于1995年12月成立,原告***为原四平市机电研究所工程师,在被告***公司成立时即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且被告***公司于2003年9月1日为原告***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载明,原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8年,即原告***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的时间是1995年,与被告***公司的成立时间1995年12月相一致。故原告***与被告***公司自1995年12月至200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自1995年12月起至2003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吉林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天 舒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员 刘 天 舒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