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民初1609号
原告吉林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路17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永城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产业聚集园区内**路东建材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副经理。
原告吉林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吉林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