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8139号
原告: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纪涛,董事长。
被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集成路1886号。
法定代表人:钱刚,董事长。
原告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