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执恢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庆云小区B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平东路218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908、909、9011、9013号。
法定代表人:翟文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株洲耀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50号天台金谷商务会所。
法定代表人:袁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株仲裁字第061号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8年6月15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于2019年10月2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7年6月1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赴株洲耀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株洲耀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到期工程款42万元,但该笔款项因存在相关诉讼争议,目前仅能采取冻结措施,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表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1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14157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32.14157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伍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铁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