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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株中法执字第94-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庆云小区B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平东路218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908、909、9011、90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株洲耀祥光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未予结算故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株洲联威迅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伍狄
代理审判员黄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