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170号
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院**楼正旗大厦****。
法人代表:占益平,经理
被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肃衡北大街**/div>
法人代表:李金泽,经理
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爱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