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783号之一
原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肃衡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7288389227。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泉市金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大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728189416B。
法定代表人:高喜怀,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泉市金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3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3元,由原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