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与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4民初837号
原告: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霞口镇西霞口村。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同岳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兵,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与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阜城华瑞蜂产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边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