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泽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4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河北某某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饶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