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4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被告:河北某某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饶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