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终2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197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现住会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现住会昌县。系**2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秀,女,1958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现住会昌县。系**2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04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现住会昌县。系**2之子。
法定代理人:**2,系上诉人**1的父亲。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鳌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道办事处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84070054A。
法定代表人:王德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王圣富,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上诉人**2、***、吴凤秀、**1与被上诉人江西鳌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圣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原审被告王圣富到庭陈述,其与上诉人**2合伙经营案涉压路机,要求法院对其的法律责任一并处理。上诉人**2、***、吴凤秀、**1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3民初35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2、***、吴凤秀、**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沈象筠
审 判 员 宋玉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娇
代理书记员 管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