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4826号
原告:西安睿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祥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睿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祥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睿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睿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89.5元,由原告负担10689.5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