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菏牡执字第11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忠,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增领,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增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51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以上二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5189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胡大鹏
审判员  崔思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