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638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杜庄桥南邻10米。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6613934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43521558。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明城区曙光路1号楼(房号:01004)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明城区曙光路1号楼(房号:01004)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