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638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住鄄城县,现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杜庄桥南邻10米。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342.5元,被执行人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