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28民初3008号
原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杜庄桥南邻10米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恒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81元,减半收取33590.5元,由原告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纪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