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曹邵路万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6613934972?
法定代表人:李瑛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照刚,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照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曹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照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1721执319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2016)鲁1721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照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4月4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11日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照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鲁1721执恢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照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进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80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俭春
审 判 员 康兴全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文星
书 记 员 孙凤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