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优洁清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优洁清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