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9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2022)津0119民初6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9民初6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