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3696号
原告: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旷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