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51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5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