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880号
原告:陕西耀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绿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耀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绿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耀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耀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耀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0元,减半后6165元由原告陕西耀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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