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1-1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迎宾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5元,减半收取计2032.5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