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执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林子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测鱼镇测鱼村。
法定代表人:高俊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强
审判员 宋力东
审判员 王雅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