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林子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测鱼镇测鱼村。
法定代表人:高俊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