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张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22民初1863号

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林子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艳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万霞,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蕴方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依儒,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熔电气公司)与被告大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熔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实、胡万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能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熔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合同价款176,62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起暂算至2020年9月5日,共674天,利息暂计15,70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暂计192,326元;3.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张北检测中心大唐线路技改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被告新能源公司大河风电场的试验风电机组设备改造、检测、试验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76,62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90%的合同款,剩余10%的合同款于质保期(12个月)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项工作,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对相关设备及施工情况进行了验收。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至少应该于2018年10月31日质保期满之后,全额支付所有工程价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能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张北检测中心大堂线路技改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单、施工现场照片、发票等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欠款情况。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均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张北检测中心大唐线路技改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被告新能源公司大河风电场的试验风电机组设备改造、检测、试验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76,620元,合同签订后20天内原告完成施工工作,被告在10个工作日对施工工作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告出具全额发票,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90%的合同款158,958元,质保期(12个月)满后,原告出具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证明,被告支付剩余10%合同款17,6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各项工作,2017年11月30日被告对相关设备及施工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关发票,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合同价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张北检测中心大唐线路技改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验收后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北熔公司主张给付合同价款的请求,符合约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虽对逾期付款利息未做出约定,但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76,62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计2,073元,由被告大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07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剑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雯君

书 记 员 田佳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